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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慈善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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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16:36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宁波市海曙区慈善总会(Ningboshi Haishuq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NBHS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是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和物资,扶贫济困、安老助幼,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和谐。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宁波市海曙区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2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多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各界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接受区内外和海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组织的捐赠,接受委托人慈善信托。

(二)济危助困。开展助学、助医、助残、助困、助老、助孤(寡)等各种扶贫救助活动,实施慈善公益项目,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实体,促进社会福利事业。

(三)紧急救助。接收、分配、调拨区内外和海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财产,参与、协助和受政府委托开展赈灾救济工作。

(四)组织分支机构工作和义工服务。为分支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引导、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义工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并为义工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公益援助。合作、开发和利用各种慈善公益资源,参与文化、体育、科学、教育、卫生、环保等其他慈善公益事业。

(六)开展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编辑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慈善事业的理论和经验。开展与其他慈善公益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在我区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区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承办区政府委托的有关慈善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工作作出一定成绩;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和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慈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和变更监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列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确因需要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及监事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驻会时,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和其他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业务范围内核准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四)增值和利息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和福利,根据国家对基金会的管理以及财政税务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或我区关于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四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15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波市海曙区慈善总会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29号3号楼三楼

电话:0574-5588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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